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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百信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连生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6MA0Q5MG50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辽河路中段西侧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5〕YH-04号
扎鲁特旗百信医药有限公司原为扎鲁特旗鲁北镇百姓大药房,法定代表人刘连生,2018年05月16日扎鲁特旗鲁北镇百姓大药房由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炮山甲100g,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50克炮山甲,销售价格30元/克,剩余50克自行服用。涉案炮山甲共计100克,货值金额100克×30.00元/克=3000元,因2025年7月23日,该药品经营企业与投诉人自行和解,已完成全部退货退款,所以无需再没收违法所得。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第268页,穿山甲列入药典。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年6月份穿山甲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未列入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不再入药,禁止销售。当事人扎鲁特旗百信医药有限公司存在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制品炮山甲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制品炮山甲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2000.00元
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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