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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立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5062968711B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1
撤销××(行政协议)
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兴县人民法院
2
2025-07-23
撤销××(行政协议)
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兴县人民法院
3
2025-05-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刘**,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莱西市人民法院
4
2025-03-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
莱西市人民法院
5
2024-12-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刘**,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莱西市人民法院
6
2022-10-24
(2022)皖0210民初40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刘**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7
2022-10-24
(2022)皖0210民初40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8
2022-09-26
(2022)皖0210民初40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刘**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9
2022-07-18
(2022)鲁0285民初36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
莱西市人民法院
10
2022-07-18
(2022)鲁0285民初36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
莱西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5
2021-12-28
(2021)鲁1625民初41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8794.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5-31
2019-04-24
(2019)陕0881民初21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与穆**、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无棣县海洋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44233.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0-12
2017-09-12
(2017)鲁1625民初15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625202500681
2025年5月16日14点44分,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黎明、李树科在博兴县博城六路一号接到博兴县交通运输局驻车辆检测办移交的鲁MC9313重型半挂牵引车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案件,执法人员向曹立国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经查:鲁MC9313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经查:鲁MC9313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经查,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现场录像、复印件资料、交通执法现场执法照片等为证。(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16
2
371625202500334
2024年10月14日上午09时50分,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春祥 、赵志国在查看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信息时发现,设在S228陈户镇赵家村东南处的超限非现场执法检测站点检测到在2024年10月10日12时42分17秒,鲁MAF028货车由东向西方向经过检测点涉嫌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系统检测该车为三轴,车货总重为29.9吨,超限率19.6%。经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所在公司为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均有效。(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陆佰元整
6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25
3
370305202401085
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应予处罚。
罚款4800元
4800.00元
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2024-08-22
4
370305202400643
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应予处罚。
罚款7000元
7000.00元
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2024-04-25
5
371625202400014
2023年09月12日,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春祥 ,赵志国在查看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S316金捷加气站店子镇马庄站东100米处的超限非现场执法检测站点检测到在2023年09月12日07时50分21秒,鲁MAF028车由东向西经过检测点,该车为三轴,系统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29.52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动态称重时的误差为±5%,确定该车车货总重为28.11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三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5吨,确认该车车货总重超限3.11吨。经掌上运管APP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为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有复印件资料陆份、影像资料壹份、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壹份为证。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04
6
371625202400013
2023年09月19日,博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春祥 ,赵志国在查看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S316金捷加气站店子镇马庄站东100米处的超限非现场执法检测站点检测到在2023年09月19日12时18分19秒,鲁MAF028车由东向西经过检测点,该车为三轴,系统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28.77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动态称重时的误差为±5%,确定该车车货总重为27.4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认定标准:三轴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5吨,确认该车车货总重超限2.4吨。经掌上运管APP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为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有复印件资料陆份、影像资料壹份、交通执法询问笔录壹份为证。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博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04
7
370305202302158
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应予处罚。
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淄博市临淄区交通运输局
2023-12-13
8
371621202300287
2023年10月10日,惠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怡霖、刘东华在查看公路治超非现场监控信息时发现,设在惠民县G233、K873+100米处的公路治超不停车检测系统检测到:2023年5月18日5时56分,鲁MC8080由南向北行驶经过检测点,根据执法系统检测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重为34.55吨,同时抓拍到该车经过检测点的影像资料。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1吨,确认该车车货总重超3.55吨。经掌上运管APP查询,该车有《道路运输证》,业户为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超限检测单、影像资料。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无异议,自行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惠民县交通运输局
2023-10-10
9
370703202300758
博兴县吉运汽贸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潍坊市寒亭区交通运输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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