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浠水县荣鑫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军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ERJTE5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浠水县兰溪镇三泉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在微信小程序“多多买菜”上以9.9元/件的价格购买4件(9瓶/件)上述菲尔特纯生风味熟啤酒,购进后未检查该商品的标签信息便直接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酒类货架上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3.5元/瓶。至本局查获时止,上述食品已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货值金额为126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标注“生产日期见罐底喷码”,但生产日期在罐身侧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7.1“应清晰标识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识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具体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75:“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 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00 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 倍以下罚款。”规定的幅度给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菲尔特纯生风味熟啤酒20瓶;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2
浠水市监处罚〔2023〕256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6月份从浠水县佳恒商贸有限公司以4.2元/袋的价格购进“夏日奇冰 脆脆冰”100袋,8月份从浠水县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以6元/斤的价格购进“咸蛋黄味威化饼干”20斤,至我局查获时,以5.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夏日奇冰 脆脆冰”60袋,还剩下40袋;以7.8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咸蛋黄味威化饼干”17.2斤,剩下2.8斤(28袋);当事人因采购食品未经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