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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绿安堂超市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70983MA3JPMP21W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肥城市石横镇国华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肥市监处罚〔2024〕5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1月22日份购进酱欣?蛋皮吐司(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120天)1.5公斤,进货单价为3.75元/公斤。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后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酱欣?蛋皮吐司销售单价为5.00元/公斤。 2024年05月10日投诉人支付9.8元从当事人处购买食品,其中肉松三明治面包(生产日期是24年1月10日,保质期90天)、酱欣?蛋皮吐司(标签标识: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12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至2024年5月17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4年1月10日的肉松三明治面包,涉案批次酱欣?蛋皮吐司剩余1袋,货值金额为2.00元。经询问,涉案批次肉松三明治卖出2袋,货值金额为5.8元,涉案批次酱欣?蛋皮吐司卖出2袋,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综上,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8元,违法所得为9.8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酱欣?蛋皮吐司1袋;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5000.00元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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