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五弦河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俊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1MADK06CP6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也门勒乡沃布村逊农牧产业聚集区厂房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市市监处罚〔2025〕73号
经查2025年5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塔城市金盛自选超市销售的由新疆塔城市五弦河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330ml)(生产日期2025-04-27)进行经抽样检验,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新疆塔城市五弦河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分公司为塔城市金盛自选超市供货商,2025年6月23日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5年6月16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电导率,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113; 单项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共生产了150件该批次瓶装饮用纯净水(330ml)(生产日期2025-04-27),每件24瓶,共计3600瓶,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以每瓶0.58元的价格销售给塔城市金盛超市1800瓶(330ml)瓶装饮用纯净水,销售金额是1044元(1800瓶x0.58元=1044元),货值金额是2088元(3600瓶x0.58元=2088)。当事人建立了生产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在发布召回公告前,塔城市金盛超市已销售353瓶该批次瓶装饮用水,并于2025年6月20日主动退回未销售的1447瓶该批次纯净水,生产成本每瓶0.56元,获利7.06元。[(生产总量3600瓶-销售1800瓶-召回1447瓶)x(0.58元-0.56元)=7.06元]。当事人已将退回的1447瓶纯净水按照发货价0.58元的价格退回金盛超市,当事人积极履行召回义务,提供整改报告。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6元;2.罚款2088元。3、没收抽检批次不合格瓶装饮用纯净水3247瓶。
2088.00元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