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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平川区城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金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36860711607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18
(2021)苏1012民初5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都区德松环保设备厂
白银市平川区清源污水处理厂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9
2023-06-27
(2023)甘0403执1048号之二
合同纠纷
北方中奥(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白银市平川区清源污水处理厂、白银市平川区潮鹏给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5-11
2022-04-22
(2022)苏1012执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都区德松环保设备厂、白银市平川区清源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31
2021-11-18
(2021)苏1012民初5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都区德松环保设备厂、白银市平川区清源污水处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4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环(平)罚﹝2025﹞1号
该公司11月出水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总氮、总磷均存在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情况,累计超标13天。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计算,情节:超标因子:2个;持续时间:10天以上不足20天;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PH≤2或12.5≤PH/林格曼黑度5级。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陆拾万玖仟元整(609000.00元)。
609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平川分局
2025-0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