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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喆妈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科群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MA60UH1E9C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龙门一支路8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2025]*号处罚〔2026〕694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和31日分别从重庆味熠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涪陵区凤娃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9件甘汁园阿胶红糖,规格200g×24,购进单价9.17元/袋和315件凤娃脆口榨菜芯,规格是60g×50,购进单价0.15元/袋,2026年4月15日和16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其自有店铺“喆小子美食街”上用标注为“甘汁园阿胶红糖补气血200g装大姨妈神器产后调理生理期气血用蔗”和“凤娃低盐脆口榨菜芯60g袋重庆涪陵榨菜即食脆爽下饭菜小菜小零食”的内容分别向2名消费者销售了1袋甘汁园阿胶红糖,销售价格是9.50元和10袋凤娃脆口榨菜芯,销售价格是11.80元。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上发布的“补气血”、“调理生理期”及“低盐”与实际不符,涉嫌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故其货值金额为1袋×9.50元+10袋×1.10=21.30元、违法所得为1袋×(9.50元-9.17元)+10袋×(1.10元-0.15元)=9.83元及无广告费用的事实。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6﹞6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和31日分别从重庆味熠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涪陵区凤娃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9件甘汁园阿胶红糖,规格200g×24,购进单价9.17元/袋和315件凤娃脆口榨菜芯,规格是60g×50,购进单价0.15元/袋,2026年4月15日和16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其自有店铺“喆小子美食街”上用标注为“甘汁园阿胶红糖补气血200g装大姨妈神器产后调理生理期气血用蔗”和“凤娃低盐脆口榨菜芯60g袋重庆涪陵榨菜即食脆爽下饭菜小菜小零食”的内容分别向2名消费者销售了1袋甘汁园阿胶红糖,销售价格是9.50元和10袋凤娃脆口榨菜芯,销售价格是11.80元。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上发布的“补气血”、“调理生理期”及“低盐”与实际不符,涉嫌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故其货值金额为1袋×9.50元+10袋×1.10=21.30元、违法所得为1袋×(9.50元-9.17元)+10袋×(1.10元-0.15元)=9.83元及无广告费用的事实。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3
渝铜梁市监[2025]*号处罚〔2026〕5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4月20日经核准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龙门一支路81号门面从事食品销售等,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UH1E9C。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从深圳百家味成都分公司购进鸡粉调味料和油醋汁,供货商随货赠送200包该“百家鲜?雁窝岛 全麦挂面”,销售价格为4.9元/包,其中100包在线上已销售,销售给重庆金源广汇商贸有限公司和铜梁区金澜食品店各40包,40包共计149元,20包当做福利发给员工,已销售和发放完毕。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百家鲜?雁窝岛 全麦挂面”时,索取并保留有进货凭证、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付款记录、等资料,但提供的检测报告上的委托单位和该“百家鲜?雁窝岛 全麦挂面”外包装载明的制造商不一致。 另查明,上述“百家鲜?雁窝岛 全麦挂面”货值金额为980元(200包*4.9元/包=980元),因赠送给员工20包,销售给重庆金源广汇商贸有限公司和铜梁区金澜食品店各40包,40包共计149元,故违法所得为788元(100包*4.9元/包+149*2=788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整(¥788.00)。
55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4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6﹞5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4月20日经核准在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龙门一支路81号门面从事食品销售等,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UH1E9C。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30日从深圳百家味成都分公司购进鸡粉调味料和油醋汁,供货商随货赠送200包该“百家鲜?雁窝岛全麦挂面”,销售价格为4.9元/包,其中100包在线上已销售,销售给重庆金源广汇商贸有限公司和铜梁区金澜食品店各40包,40包共计149元,20包当做福利发给员工,已销售和发放完毕。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百家鲜?雁窝岛全麦挂面”时,索取并保留有进货凭证、供货商和生产商资质、付款记录、等资料,但提供的检测报告上的委托单位和该“百家鲜?雁窝岛全麦挂面”外包装载明的制造商不一致。另查明,上述“百家鲜?雁窝岛全麦挂面”货值金额为980元(200包*4.9元/包=980元),因赠送给员工20包,销售给重庆金源广汇商贸有限公司和铜梁区金澜食品店各40包,40包共计149元,故违法所得为788元(100包*4.9元/包+149*2=788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捌拾捌元整(¥788.00)。
55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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