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城区巨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2MA0N5W643A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路街道爱民路东段路北一家村回迁小区23号#西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字〔2025〕125号
当事人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销售的涉案药品瑞舒伐他汀钙片(追溯码:83464961092904626448,批号:2312A66),同批次药品共购进10盒,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与核查结果不符,药品计算机质量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到涉案药品购销存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且不能如实说明药品来源,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涉案药品从合法渠道购进,构成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涉案药品销售单价165元/盒,已销售10盒,货值金额1650元,违法所得1650元。
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呼新市监处字〔2025〕81号
新城区巨海大药房在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属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5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