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贺艳雄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巧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6YMRX37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泗海怡园小区外20号楼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塔市监处罚〔2023〕41号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从延安纯诚商贸有限公司进购韭菜3.6斤、芹菜5斤,均已销售,韭菜每斤售价3.98元,芹菜每斤售价1.95元,共计24元,经对延安纯诚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与2022年11月14日给延安市宝塔区贺艳雄果蔬超市销售过韭菜3.6斤、芹菜5斤,所销售的韭菜是从山西迎宾蔬菜批发市场老赵蔬菜批发门市购进采购,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延安市宝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