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建斌 | 注册资本:37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63578068E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孙家庄镇东坪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0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3
排除妨害纠纷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建志洁净煤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9-29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4
2025-06-17
买卖合同纠纷
盂县宝帆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5
2025-05-27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6
2024-07-29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利创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7
2024-04-23
劳动争议
张**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12-07
劳动争议
李**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2-05
劳动争议
李**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1-11-18
(2021)晋0322民初18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华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盂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29
2026-06-04
(2026)晋0322民初441号
追偿权纠纷
山西阳泉某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3873787.81元
民事案件
2
2026-06-24
2026-06-04
(2026)晋0322民初439号
追偿权纠纷
山西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586790.9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14
2020-11-09
(2020)晋0322执875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郭**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130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12-29
2020-06-23
(2020)晋03执恢9号之一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9
2020-06-02
(2020)晋03执恢9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8770074.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11-27
2020-09-28
(2020)晋0322执76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盂县汇能物流中心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1-26
2020-11-16
(2020)晋0322执875号之二
民事案件执行
郭**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1-25
2020-10-16
(2020)晋0322执818号之六
民事案件执行
赵**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30904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20-11-25
2020-10-14
(2020)晋0322执818号之三
民事案件执行
赵**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30904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11-25
2020-10-13
(2020)晋0322执818号之二
民事案件执行
赵**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晋盂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30904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611号晋盂煤监管罚1234份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6年7月7-9日,省煤矿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第六督导组在对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涉嫌违法违规行为:1.2023年至2026年东坪煤业将巷道掘进和井巷维修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赵仁回为负责人);2023年至2024年东坪煤业将巷道掘进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四川省夏鑫商贸有限公司(夏显友为负责人,该公司无资质)、2025年至2026年东坪煤业将巷道掘进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山西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显友为负责人)。外包工程以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工人工资由煤矿直接发放,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外包公司,以工资代发为由,变相实施井下掘进、巷修工程外包。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第(六)项情形。2.15448运输顺槽、北回风巷、北运输巷均在小窑破坏区内施工,存在严重水患,未按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布孔,钻孔数量不足,探放水施钻期间未按要求安设止水套管,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条第(四)项情形。3.贾村总回风巷风速传感器2026年5月24日前未定期维护、调校,5月24日因断线维护后与前期风速差异大,误差达29%(维护前后分别为2.38m/s、3.08m/s),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第8.3.1条规定。4.15445工作面安装运输作业,外聘WCJ30E(A)铲板式搬运车生产厂家内蒙古同新科技有限公司司机进行支架的运输工作,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5.装载支架用平板车型号为MPC-10-6(额定10吨),所装支架为21.5吨、18吨,装载物料超过车辆额定载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6.副斜井安装使用JSDB-30YC双速回柱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钩头),未在更换钢丝绳前,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拉力进行试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7.15408运输顺槽已掘进300米,未安设隔爆设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8.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视频监视系统的显示和控制终端未设置在矿调度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七条规定。9.2026年7月2日0点班15450工作面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工作面、回风流二氧化碳数据与瓦斯检查班报中不一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10.15450工作面0点班、8点班瓦斯检查路线,15448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路线未按照《7月份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执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项、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2.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四项第2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8.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项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被处罚单位: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阳泉市盂县孙家庄镇东坪村违法事实:1.2023年至2026年东坪煤业将巷道掘进和井巷维修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赵仁回为负责人);2023年至2024年东坪煤业将巷道掘进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四川省夏鑫商贸有限公司(夏显友为负责人,该公司无资质)、2025年至2026年东坪煤业将巷道掘进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山西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显友为负责人)。外包工程以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工人工资由煤矿直接发放,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外包公司,以工资代发为由,变相实施井下掘进、巷修工程外包。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第(六)项情形。2.15448运输顺槽、北回风巷、北运输巷均在小窑破坏区内施工,存在严重水患,未按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布孔,钻孔数量不足,探放水施钻期间未按要求安设止水套管,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第十条第(四)项情形。3.15445工作面安装运输作业,外聘WCJ30E(A)铲板式搬运车生产厂家内蒙古同新科技有限公司司机进行支架的运输工作,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4.装载支架用平板车型号为MPC-10-6(额定10吨),所装支架为21.5吨、18吨,装载物料超过车辆额定载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5.副斜井安装使用JSDB-30YC双速回柱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钩头),未在更换钢丝绳前,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拉力进行试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6.15408运输顺槽已掘进300米,未安设隔爆设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7.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和视频监视系统的显示和控制终端未设置在矿调度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七条规定。8.2026年7月2日0点班15450工作面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工作面、回风流二氧化碳数据与瓦斯检查班报中不一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9.15450工作面0点班、8点班瓦斯检查路线,15448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路线未按照《7月份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执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项、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2.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四项第2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项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二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8和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五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2.《煤矿安全生
277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盂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2
盂林罚决字2026第05号
2017年-2020年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在东坪村和金辰村两村之间的山沟修建矸石场并填埋矸石,违法占用地方性公益林乔木林地2068.05平方米,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山西省林草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06(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款费用标准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17年-2020年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在东坪村和金辰村两村之间的山沟修建矸石场并填埋矸石,违法占用地方性公益林乔木林地2068.05平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山西省林草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06(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款费用标准第二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限于2026年12月底前恢复被占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罚款人民币124083元(壹拾贰万肆仟零捌拾叁元整)
124083.00元
盂县林业局
2026-07-22
3
晋(阳)煤安罚﹝2025﹞执M2-05号
1.15441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斜坡处未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2.820水平巷延伸段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动力馈电总开关2025年04月06日未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3.820水平巷延伸段掘进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尾防护罩破损,未及时处理。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21000.00元
阳泉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19
4
晋(盂)煤安立﹝2024﹞8号
本案为交办案件。2024年2月29日至3月4日,国务院安委办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督导组第二工作组在对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时,发现该矿1、井下8吨蓄电池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报告无试验地点、试验步骤、参加人员等;未对运送人员的制动距离进行试验;2、空气压缩机未按规定安装温度传感器;3、15443运输顺槽掘进面风筒传感器安装位置不正确。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井下8吨蓄电池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报告无试验地点、试验步骤、参加人员等;未对运送人员的制动距离进行试验;2、空气压缩机未按规定安装温度传感器;3、15443运输顺槽掘进面风筒传感器安装位置不正确。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80000.00元
盂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