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暖心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隋彦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CK59A1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51号楼零层3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龙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商品火腿肠“金锣牌金锣王”20支,进货价1.8元/支。当事人承认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没有履行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提供了涉案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相关证明文件和进货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行政检查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的合规性。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具体情况。
5、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香肠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视频刻录光碟,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合法。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500.00元
-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