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绣林建宁大道肖圣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EA4DPX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绣林街道建宁大道31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222号
经查:2024年3月29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向当事人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首先检查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了当事人仓库的货物摆放,仓库的食品靠墙摆放在地上,没有与墙壁和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第5.5要求的规定,是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4年4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这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上次检查出现问题改正情况的检查,当事人仓库的食品依旧靠墙摆放在地上,没有与墙壁和地面保持适当距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5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177号
经查: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邹春晴、陈红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食品摆放不规范,有部份食品未按要求离地离墙存放;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食品“娃哈哈AD钙奶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4月8日;双汇“香辣香脆肠”,生产日期:2023年5月7日,现场未能提供以上批次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第5.5要求的规定,是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检查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16-6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市监当罚【2023】16-63号),给予当场"警告”处罚。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这次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上次检查出现问题改正情况的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查的食品“娃哈哈AD钙奶饮料”,生产日期:2023年4月8日;双汇“香辣香脆肠”,生产日期:2023年5月7日,均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批次的检验报告;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部份食品依旧靠墙摆放在地上,没有与墙壁和地面保持适当距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