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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聚鲜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建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2L50074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隆裕路5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6
(2025)浙0381民初211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聚鲜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志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马**,王*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4-05-08
(2024)浙0381民初44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聚鲜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胡**,张*
瑞安市天天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谢**,钟**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71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8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某某中学抽取的经检验不合格的20kg生姜是温州聚鲜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5日从温州某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吕某某蔬菜店购进,共购进了5件,每件7Kg,价格为80元/件,合计购进生姜35Kg,价格400元。该公司在购进上述生姜后未查验该批次生姜食品合格证明但经其自设的快速检测室检测合格后,将20Kg的生姜以10元/Kg的价格卖给瑞安市某某餐饮配送有限公司并由其随同快检报告一起配送至瑞安市某某中学,剩余的15Kg生姜由温州聚鲜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14元/Kg的价格通过零售的方式销售给消费者,上述35Kg经检测不合格的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计涉案货值410元,违法所得41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10元,处罚款5000元。二、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供货者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合计罚没款541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10元,处罚款5000元。二、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供货者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合计罚没款5410元。
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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