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晓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2MA604EB32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9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唐*,李*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3
2025-04-24
(2025)渝0156民初14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4
(2025)渝0156民初14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5
2025-04-24
(2025)渝0156民初14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4
(2025)渝0156民初14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4
(2025)渝0156民初14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4
(2025)渝0156民初14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9
2025-04-23
(2025)渝0156民初14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10
2025-04-21
(2025)渝0156民初14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7
(2025)渝0156民初37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7
(2025)渝0156民初38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爱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唐峰;李娟
裁判文书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3
2025-09-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吴**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吴**
唐峰;李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5〕131号
经查: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90号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至今。2025年03月,当事人开始从事江上明珠小区(位于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90号)车库充电桩充电经营活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为当事人的供电单位,其向当事人收取的电费单价为0.54元/度。2025年03月,当事人江上明珠车库充电桩使用13800度电,当事人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支付7452元;2025年04月,当事人江上明珠车库充电桩使用11250度电,当事人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支付6075元;2025年05月,当事人江上明珠车库充电桩使用11200度电,当事人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支付6048元;2025年06月,当事人江上明珠车库充电桩使用10750度电,当事人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支付5805元。当事人共计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支付7452元+6075元+6048元+5805元=25380元。因为有电力损耗,当事人经营的江上明珠车库充电桩2025年3月向消费者的电力收费单价为0.61元/度,使用12169度,收取7423元;2025年4月向消费者的电力收费单价为0.60元/度,使用10564度,收取6338元;2025年5月向消费者的电力收费单价为0.60元/度,使用10394度,收取6236元;2025年6月向消费者的电力收费单价为0.60元/度,使用10233度,收取6140元。当事人共计向消费者收取7423元+6338元+6236元+6140元=26137元。当事人共计向消费者多收取26137元-25380元=757元。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制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15日内返还违法收取的电费757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88日提交退款清单,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清退违法收取的电费757元,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元。
800.00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