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港天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得双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MA0QEJ8T71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223-1-6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阜市监处罚〔2023〕001号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后,从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属地税务机关书面反馈当事人阜新大洲液压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税务登记处于无登记、非正常等异常状态;拨打企业预留登记机关的电话号码,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通过对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检查,企业均未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查无下落。我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没有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年报查询信息,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注册及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2、当事人在税务机关的营业纳税申报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营业纳税申报情况;
3、电话联系表,证明拨打企业预留电话的接听状态;
4、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的经营状态;
5、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公告,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3年 04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阜市监罚告〔2023〕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因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企业预留电话无法联系,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均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综上,可以证明当事人已不具备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充分必要条件,构成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的违法行为。
一、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元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