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农家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舰艇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4MAE0TW4W5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东工业园区经十路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玛)建罚字(2024)第15-1号
经查实:新疆农家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0日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建生产车间2#房屋与彩钢棚。生产车间2#房屋建筑面积是4176平方米,彩钢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生产车间2#房屋与彩钢棚为地上一层,结构形式为双坡三跨轻型门式刚架,屋面为不上人屋面,房屋用途为成品库房,总投资额为62万元,于2024年12月12日主体完工,目前还未投入使用。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证据清单: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3.现场勘查记录1份;4.现场勘查照片3张及视频(9分4秒);5.调查笔录1份(40分00秒);6.合同1份;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8.新疆农家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2#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 对新疆农家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2号房屋与彩钢棚改建项目已做安全性及抗震检测,评定该工程的安全性等级为二级,其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鉴于新疆农家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我县,不熟悉本地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在发现自身存在违法问题后主动联系我局,积极配合提供证据资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目前也未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故对新疆农家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工程合同价总额的1%的罚款进行处罚。
对被处罚人作出:对新疆农家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总额的1%的罚款,即620000元×1%=6200元(陆仟贰佰元整)。
6200.00元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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