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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丰县新力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健民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淑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6MA4897DR3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曲江镇渔塘坪村一组3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丰市监处罚〔2026〕22号
湖北省咸丰县新力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健民大药房于2015年7月加盟湖北省咸丰县新力药品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2日成立,企业负责人:曾淑玲,实际投资人:钟坤霖,《湖北省咸丰县新力药品有限责任公司药店加盟协议》明确湖北省咸丰县新力药品有限责任公司健民大药房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经营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240501的远红外小儿止咳贴(江佑)10盒,索证索票资料齐全,到货后票、账、物相符,随货同行单据销售单号:112024102314260001,购进单价3.19元/盒。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6日将验收合格的远红外小儿止咳贴(江佑)录入电脑销售系统,在录入电脑销售系统时,误将该票据的上栏的一类医疗器械砭贴(江佑)的有效期2026/12/07录到远红外小儿止咳贴(江佑)的有效期栏内,导致效期预警未发现涉案产品,直至本次查获。当事人在药械定期检查过程中未认真核对产品有效期限,未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未及时发现质量疑问和及时撤柜停止销售,导致涉案产品超过有效期限仍陈列在合格区,处于待售状态。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为13.8元/盒,其货值金额为110.4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的批号为20240501的远红外小儿止咳贴(江佑)10盒,于2025年4月7日销售1盒,2025年4月9日销售1盒,电脑销售系统库存8盒。2025年4月9日以后未发现当事人有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事实证据,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有药械不合格区,但是未将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远红外小儿止咳贴)放置在不合格区,也未对陈列的上述涉案产品标示禁止销售的提醒语。 综上,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过期医疗器械(远红外线小儿止咳贴)进入销售环节,处于待销售的事实。现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上述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在医疗器械定期检查中未发现疑问、未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的行为,现认定当事人还存在未定期对陈列的近效期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并记录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涉嫌未定期检查对陈列的近效期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江佑远红外小儿止咳贴(批号20240501,有效期至2026/05/04)8盒。
0.00元
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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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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