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天蜂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小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397RB7X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285号(江西花之源蜂业有限公司)2号楼第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2
(2025)赣0111民初38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艾**,杨**,魏**,江西天天蜂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二处罚〔2023〕2005号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二)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未进行检验、无出厂检验记录
(三)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未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四)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采购的食品原料未进行检验,产品出厂无检验记录,生产的食品未进行检验,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0154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