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宗县杨立勇电动车配件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立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30531MA0A8B8M0P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兴广南路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邢处〔2024〕13050024000056号
2024年5月24日收到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科转交的案件线索,广宗县杨立勇电动车配件经销处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360Z)在2024年省级专项监督抽查中,因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0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宗县杨立勇电动车配件经销处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对1辆(型号:TDT1360Z)备样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邢市监责改〔2024〕综二05271号,要求该经销处停止销售。经调查核实,广宗县杨立勇电动车配件经销处共购进16辆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已销售14辆,抽样1辆,剩余1辆(备样),购进价格是1400元/辆,销售价格同为1400元/辆(该车型属于特价促销车型所以没有加价销售)。涉案货值金额22400元整。 广宗县杨立勇电动车配件经销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按照《河北省市场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产品质量法》序号1,一般处罚,建议处货值金额2.3倍的罚款51520元。
罚款5.152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1520.00元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