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通利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佩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299ACNX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瓯桥村浦石中路1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5
(2025)浙0324民初77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通利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坚伟铝业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24-08-14
(2024)浙0324民初37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通利化工有限公司
邵**,永嘉县金环五金机械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0
2020-06-10
(2020)浙0304民初13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通利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1528.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公(治)行罚决字[2024]01649号
2024年06月,通利化工有限公司租用的储存危化品仓库保安室监控保存时间不足30天,不符合技防标准。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通利化工有限公司租用的储存危化品仓库保安室监控保存时间不足30天,不符合技防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3000.00元
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警卫大队)
2024-06-26
2
温税一稽罚﹝2024﹞39号
违法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处罚决定:对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854604.0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27302.04元。
对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854604.0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27302.04元。
427302.04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