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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慢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卿注册资本:5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3MAAL06CY5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丙妹镇北上商贸城A区二楼前2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注册登记成立,2022年1月26日取得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腌腊肉制品(腊肉制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刚投入生产时送自购香猪到从江县定点屠宰场屠宰,但由于购进的香猪小,只有30-50斤重,定点屠宰场屠宰用的是大猪的水温烫猪和大型脱毛机脱毛,导致香猪肉损伤(脱皮、肉松、烂肉或有血印),再加上屠宰场按大猪屠宰费用标准收费,成本大,为了减少成本,当事人请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经营者孟某某夫妇屠宰自购香猪,有时送香猪到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经营场所屠宰,有时请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经营者孟某某夫妇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小木棚屠宰香猪,当事人请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经营者孟某某夫妇屠宰的香猪均未经检疫,未取得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当事人未保存有2022年-2024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当事人请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经营者孟某某夫妇屠宰的香猪数量、当事人使用未经检疫香猪肉生产腊肉制品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和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另查: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经营者孟某某夫妇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小木棚屠宰香猪时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宁都县福明林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明”松香甘油酯(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脱毛,宁都县福明林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明”松香甘油酯(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2年7月28日超过保质期后仍继续使用。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采集证据材料单2份,证明2025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从江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到贵州小慢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开始使用未经检疫香猪肉生产腊肉制品和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宁都县福明林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福明”松香甘油酯(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的香猪肉。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许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股东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股东唐某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市场主体情况。 证据七:从江县孟某某活宰批发中心经营者孟庆荣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孟某某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5年9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从市监罚告〔2025〕 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
警告#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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