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今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5MA7DGX5T8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工业园控规B20-1-1地块1号厂房B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公处罚﹝2023﹞2号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内容为:艺术类非学历校外培训,主要从事美术类艺术培训。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为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招收更多的学生进行美术培训,于2015年1月13日与安福县第三中学(以下简称安福三中)签订《合作协议》,由安福三中为当事人提供经营场所、配合当事人向学生进行招生宣传等,当事人则根据每学期学校招收美术类艺术生的数量和美术类联考成绩合格率一定比例(学生缴纳学费的40%-60%)向安福三中支付提成费用,从而招收到了不少的学生到当事人处进行美术培训。该笔款项双方均未如实在法定财务账簿中予以记录。根据2022年春季美术专业提成单等资料显示,2022年期间当事人在安福三中培训涉及学生109人,双方共收取培训学费715500元,按双方提成结算当事人向安福三中支付提成费用327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月13日,公安局线索移交表一份;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安福三中签订的合作协议; 5.2021年-2022年美术专业提成结算单及转账记录; 6.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4月21日对张志刚询问笔录三份; 7.对安福三中法定代表人张继生的询问笔录; 8.对安福三中会计刘丽、副校长李金华、丁彬的询问笔录; 9.学生家长询问笔录一份; 10.安福三中提供的《2022年安福三中收取当事人提成情况表》。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次《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公罚告〔2023〕2号、安市监公罚告〔2023〕2-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12月29日和2024年3月29日本局公开举行听证会。听证中当事人提出:“不应当追溯当事人未成立之前的行为、定性不准、处罚过重”等理由。本局经复核采纳当事人的部分听证意见。 安福三中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每年都有部分学习美术的特长生,有稳定的生源。安福三中作为学生就读的学校,对学生选择培训机构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属于“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当事人采用支付费用的手段贿赂安福三中,安福三中则只选择当事人在本校进行美术学生的招生宣传教学工作,该行为致使其他培训机构无法与当事人在公平、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正常的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事人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对学生有影响力的安福三中从而谋取到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虽然贿赂额大,但同时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安福三中是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每年都有部分学习美术的特长生,有稳定的生源。安福三中作为学生就读的学校,对学生选择培训机构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属于“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当事人采用支付费用的手段贿赂安福三中,安福三中则只选择当事人在本校进行美术学生的招生宣传教学工作,该行为致使其他培训机构无法与当事人在公平、公正、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正常的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事人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对学生有影响力的安福三中从而谋取到更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1000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