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荣琳生鲜配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琳 | 注册资本:50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2MA20QPYN5Q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马楼居委会宿沭路北塘湖段1号1号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骆管市监处罚〔2025〕X00004号
经查,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从宿迁市湖滨新城翔然超市以1.8元/kg的价格购进薄皮青椒(辣椒)22.5kg,从宿豫区牛小梅蔬菜批发经营部以2.2元/Kg购进薄皮青椒(辣椒)2.5kg,上述薄皮青椒(辣椒)共计25kg,放在其经营场所仓库内存储。2025年5月20日,当事人通过校园直采平台将该批薄皮青椒(辣椒)以3.34元/kg的价格全部提供给了宿迁鸿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5月2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宿迁鸿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薄皮青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16日抽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5-W0513674)显示,被抽样的薄皮青椒(辣椒)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货值金额共83.5元,违法所得3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2.罚款4962.5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上缴国库。
4962.50元
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