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螺山镇自来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德斌 | 注册资本:42.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616175466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248号
经查,当事人在此期间的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以下违法收费行为: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鄂价法规(2018)46号、鄂发改规(2021)1号、鄂发改规(2025)1号】之规定,县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属政府定价,当事人不能提供价格主管部门的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文件。当事人在未取得自来水供水价格定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制定自来水供水价格,向螺山街道、螺山村、龙潭村、袁家湾村、双建村、朱家峰村、复兴村、界牌村共计4978户,按基本水价:每月每户12元(含0-3立方米);计量水价:居民用水每月超过3立方米部分实行计量收费,计量标准每立方米2元的标准(居民与非居民供水价格标准一致)收取自来水水费,共收取自来水水费9044042.73元。另查明,根据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的批复【洪发价规(2016)6号】、【洪发价规(2017)9号】、【洪发改价格(2023)9号】,曹市镇、峰口镇、府场镇、黄家口镇、乌林镇、老湾回族乡、龙口镇、大沙湖管理区、燕窝镇、新滩镇自来水水费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用户当月用水在0-4吨(含4吨)的收取每月每户基本水价10元;计量水价:每户居民每月用水超过4吨以外的部分实行计量收费,2.00元/立方米/月;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工业、商业):2.20元/立方米/月;汊河镇、万全镇、沙口镇、瞿家湾镇、戴家场镇及小港管理区自来水水费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用户当月用水在0-4吨(含4吨)每月每户基本水价12元,计量水价:每户居民每月用水超过4吨以外的部分实行计量收费,2.20元/立方米/月;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工业、商业):2.40元/立方米/月。当事人制定的自来水水费收费标准与洪湖市其他乡镇持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之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2
洪湖市监处罚〔2025〕149号
经查,当事人原属螺山镇政府企业,根据市政府要求,当事人需并购到洪湖市梦源水务有限公司,准备成为该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目前各方面业务受洪湖市梦源水务公司领导。根据当事人及洪湖市梦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目前当事人首检未检的数字是机械表总共4975块,当事人分别在2016年安装了1690块,2018年安装了873块,2019年安装了1869块,2023年安装了543块。 除上述问题外当事人还存在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水表给用户使用的问题,根据当事人及洪湖市梦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自来水表总数为4432块,分别是2016年安装了1690块,2018年安装了873块,2019年安装了1869块。当事人称安装使用未经检定的自来水表是自己工作方面的失职而导致,超期未更换自来水表是多数居民外出务工,常年不在家,不能及时联系入户更换自来水表表及当事人通知和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表具更换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的自来水水表、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