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黎华粮油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C0AJ8R7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朱河镇迎接村八组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311号
当事人销售的“大米”为2024年09月23日,从荆州市批发市场购进,“大米”以3.6元/kg购进了10000kg,以4.4元/kg销售了500kg,货值金额为4.4万元。上述食品在销售时均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合法证明文件”、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未按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已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第(七)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2
监利市监处罚〔2023〕360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监利市朱河镇芦陵商贸城以10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0袋“什湖特选东北大米”。采购食品时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截止目前销售了52袋“什湖特选东北大米”,还余48袋“什湖特选东北大米”。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已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