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成都熙妤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小凤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5MLNL81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高新区芳草西一街15号7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5
(2023)川0191民初97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付*
成都奈杜星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奈杜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7
(2023)川0191民初97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付*
成都奈杜星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06-28
(2023)川0191民初97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付*
成都奈杜星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11
(2023)川0191民初97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付*
成都奈杜星美容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高市监处罚〔2026〕68号
经查,成都熙妤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3日,经营场所位于成都高新区芳草西一街15号7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面积约300平米,主要从事生活美容等经营项目,有5名从业人员,均办理了有效健康证。据当事人称,门店制作应季甜品免费提供给顾客食用,近期购买了1桶燕麦片和1瓶银耳碎,其中:燕麦片25.9元/桶,银耳碎20.9元/瓶,共计46.8元,货值金额46.8元,当事人提供了线上购买支付凭证,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检测报告。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收入明细中无收取甜品费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指应当履行的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指应当履行的行为。\n另查明,当事人平台划线价为项目原价,折扣价为勾选“专属优惠券”后实际支付金额,投诉人提供的实际支付金额为未勾选“专属优惠券”的金额。当事人提供了收银记录台账及情况说明。故现有依据认定不足以认定构成当事人存在价格欺诈。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裁量理由,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作出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n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