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岩 | 注册资本:25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5772230391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沙日好来镇三家子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5-27
(2020)内0525民初4762号
民事案由
夏**
杨*
奈曼旗人民法院
2
2021-05-19
(2020)内0525民初4762号
民事案由
夏**
杨*
奈曼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7
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清算公告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税稽罚﹝2025﹞72号
(一)我局已对你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通过你公司相关人员夏亚雄的个人银行卡收取售粮款和支付购粮款,通过检查你公司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纳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检查组发现你公司相关人员夏亚雄个人银行卡涉及的业务未在账簿中体现。经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承认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公司销售给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盈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和锦州鑫鼎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笔业务所涉及的销售款项都未入账申报。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实际控制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盈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销售玉米价税合计18,028,975.20元,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23日分12次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盈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合计18,028,975.20元;同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盈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夏亚雄转账19笔,金额合计18,028,975.20元,并且备注为货款;对于上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盈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向夏亚雄转账的货款,检查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进行了询问,杨岩回答:“应该是奈曼绿洲提供的粮食,交易给阜新盈丰的。”,因此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公司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盈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玉米销售业务,业务实收货款金额为18,028,975.20元。2.根据检查组取得的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锦州鑫鼎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销售玉米价税合计4,464,018.35元。锦州鑫鼎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夏亚雄转账合计14,358,052.91元,检查组通过多种合法的方式均无法联系到夏亚雄,根据检查组取得的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和锦州鑫鼎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合同,通过对比发现只有一份合同标注玉米产地为奈曼旗(合同编号:TP190412XDLY-YM)。经过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进行询问,杨岩表示锦州鑫鼎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厦门建发物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玉米实际是由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公司销售给锦州鑫鼎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结合锦州鑫鼎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与夏亚雄银行账户之间的明细交易记录,确定奈曼旗绿洲粮贸有限公司与锦州鑫鼎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玉米销售业务,业务实收货款金额为4,443,211.41元。综上所述,你公司2019年应申报不含税收入66,887,868.44元,已申报账载不含税收入46,271,183.48元,少记收入20,616,684.96元(不含税)。你公司上述两笔业务对应购粮支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补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二)应补缴税款1.增值税你公司属于粮食购销企业,进项税额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中的方法核定扣除,经计算2019年4月共计应申报销项税额1,855,501.65元,应申报进项税额1,781,030.03元,应申报应纳税额74,471.61元,已申报应纳税额0元,造成2019年4月少缴增值税74,471.61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19年4月少缴增值税74,471.6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应按5%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23.58元。3.教育费附加你公司2019年4月少缴增值税74,471.61元。违反了《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你公司应按3%的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缴纳教育费附加,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34.15元。4.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2019年4月少缴增值税74,471.61元。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16〕64号)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你公司应按2%的地方教育附加适用费率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489.43元。5.水利建设基金你企业2019年4月年少计销售收入20,616,684.96元,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发〔2012〕4
定性为偷税并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处0.5倍罚款,即145,606.85元。
145606.85元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