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鑫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晓霞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EEJKCT7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松翠路33号B幢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6〕306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2MAEEJKCT7E的营业执照,其名称为重庆鑫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松翠路33号B幢1-01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证编号为渝涪药监械经营许20250008号,经营范围为2027年分类目录: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9物理治疗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6塑料器械;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6840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至2030年04月27日。 现查明: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经营销售医疗器械等产品,线上则是在美团、淘宝平台上经营名为“霍医森医疗器械(涪陵店)”的店铺。该店铺链接产品页面显示:“[海氏海诺]电子体温计(MT-601A)1支/盒感冒发烧儿童老人通用电子温度计”,销售图片中有显示“医用级”、“灵敏弯头”、“不含水银一件测温蜂鸣提示”、“亲肤硅胶舒适软头”、“甄选好品品质保障”、“可任意弯曲”“一键测温防水软头蜂鸣提示LED显示”等字样。该产品实际外包装上显示:“可弯软头”、“蜂鸣提示自动报警”、“测定体温”、“数字显示方便认读”、“产品特点1.能快速的测量人体体温;2.读数方便,无汞;3.最后一次测量记忆功能;4.感温器部分具有防水功能;5.适合家庭、医院等场合使用”“显示方式:LED液晶数字显示”、“蜂鸣提示:测温结束后发出滴滴蜂鸣提示声”、“生产许可证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095号,注册证编号:浙械注准20192070364”,未见“甄选好品品质保障”字样。 [领多]医用痔疮凝胶在“霍医森医疗器械(涪陵店)”店铺的链接产品页面显示:“[领多]医用痔疮凝胶敷料20q*1支/盒缓解肛门坠胀”,其销售图片中有“缓解不适温和护肛”等字样。该产品实际外包装上显示:“适用范围:通过在阴道壁形成一层保护性凝胶膜。将阴道壁与外界细菌物理隔离,从而阻止病原微生物定植。适用于细菌、真菌(霉菌)致病菌引起的阴道炎、宫颈炎、官颈糜烂的辅助治疗”“产品结构及组成:本品由一次性凝胶推注器,凝胶(羧甲基纤维素、甘油、尼泊金乙酯)和壳聚糖成分组成”、“生产许可证号:豫食药监械生产许 20150107号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82180501”,未见“缓解不适温和护肛”字样。 [英洁尔]阴道抑菌凝胶在“霍医森医疗器械(涪陵店)”店铺的链接产品页面显示:“[英洁尔]阴道抑菌凝胶衣原体支原体感染妇科炎症私处霉菌宫颈糜烂凝胶1盒”,其销售图片中有显示“阴道炎”、“宫颈糜烂”、“白带异常”、“甄选好品品质保障”等字样。该产品实际外包装上显示:“适用范围:通过在肛肠粘膜形成一层保护膜,与外界细菌物理阻隔,从而阻止病原微生物定植。用于缓解内痔、混合痔引起的肛门坠胀痛、粘膜充血、便秘症状”、“产品结构及组成:本品由凝胶、软管组成,其中凝胶由卡波姆、甘油、三乙醇胺、尼泊金丙酯钠、纯化水组成”、“生产许可证编号:吉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0015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吉械注准20242140278”,未见“甄选好品品质保障”字样。 上述涉案产品在“霍医森医疗器械(涪陵店)”上架销售的最早时间为:[海氏海诺]电子体温计,2025年5月28日,整改时间均为2026年3月20日,其经营时间为3 个月以上不足1年。 上述涉案产品线上链接与链接上的图片未进行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该链接上的图片均由当事人自制,无法计算广告费。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2025年4月2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2025年5月,当事人取得相关资质后,在美团平台上开通了霍医森医疗器械(涪陵店),在位于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松翠路33号B幢1-01的经营场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经营等项目。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从南昌市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2.5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3件一次性手术衣,共计7.65元。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标注有适用范围:供医疗机构使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从济南辅理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1元/袋的价格购进了22袋医用纱布块,共计22元。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标注有适用范围:产品供医疗单位外科包扎、吸附伤口组织渗出液用;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从南昌市辰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0.53元/件的价格购进了40袋,医用纱布敷料,21.2元。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上标注有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的内容;当事人于2025年7月30日,从宿州一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0.4元/个的价格购进了13个医用隔离面罩,共计5.2元。该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标注了预期用途:用于医疗机构中检查治疗时起防护作用,阻隔体液、血液飞溅或泼溅。购进后,当事人就将上述4种医疗器械在美团平台通过外卖的方式进行网络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截至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了1件一次性手术衣,剩余2件;销售了21袋医用纱布块,剩余1袋;销售了3袋医用纱布敷料,剩余37袋;销售了2个医用隔离面罩,剩余11个。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在平台上下架了这4款医疗器械。同时对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二款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