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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付钊和煤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钊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02MA743ARB9F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三闸镇原三闸二中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4〕122号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付钊和煤厂销售的民用型煤进行抽样,经检验,2023年12月25日,我局接到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检验报告(No:HGHJ2023-267),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挥发分不符合GB34169-2017标准规定,依据《2023年张掖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张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检验报告(No:HGHJ2023-267),告知当事人有复检权利,2024年2月2日我局再次接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NYW2024-0006),检验结论:经检验,该样品挥发分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标准要求。2024年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送达检验报告No;NJW2024-0006,依据《张掖市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建议立案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张掖市甘州区付钊和煤厂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948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10948元,大写壹万零玖佰肆拾捌元整。
10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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