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硚口区金兴宇汽配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超注册资本:0.0003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JF2316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垸特一号(武汉蓝焰物流基地)东南区5栋1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49号
现查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商标(注册号:77189736;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1;注册时间:2024年9月14日;有效期至:2034年9月13日)、商标(注册号:19239054;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2;注册时间:2017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4月13日)、商标(注册号:77193899;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2;注册时间:2024年9月14日;有效期至:2034年9月13日)、商标(注册号:15135901;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2;注册时间:2015年9月28日;有效期至:2035年9月27日)。 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1月初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涉案商品共19项46个,购进时未索证索票、查验产品标识及合格证明材料,也未留存推销人员联系方式。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长城H6前大灯1个,售价160元/个;长城H6前大灯1个,售价160元/个;长城H2S前大灯0个,售价300元/个;长城M6前大灯1个,售价290元/个;长城M6前大灯1个,售价360元/个;长城C50前大灯1个,售价150元/个;长城炮前大灯1个,售价450元/个;长城M6PLUS前大灯1个,售价490元/个;长城H2蓝标前大灯0个,售价320元/个;长城H2蓝标前大灯1个,售价280元/个;长城H6运动版蓝标前大灯1个,售价240元/个;长城H2前大灯1个,售价255元/个;长城H2前大灯1个,售价280元/个;长城H6运动版前大灯1个,售价220元/个;长城H6运动版前大灯1个,售价230元/个;长城VV5保险杠1个,售价240元/个;长城FJ5保险杠1个,售价160元/个;长城FJ7保险杠1个,售价150元/个;长城VV5后保险杠1个,售价240元/个。当事人共销售以上产品17个,剩余29个经商标权利人受委托人现场辨认,辨认结果为“经我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与正品相比有以下明显区别:1.上述查获产品均非权利人及权利人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2.正品大灯采用优质工程塑料,灯壳光滑无瑕疵,内部反光碗镀层均匀光亮,透镜透光率高、光型切割线清晰,且产品本体或透镜上模压有精密的厂商标识及零件码;而本次查获的大灯产品灯壳材质粗糙,内部镀层暗淡不均,透镜存在透光性差、光型散乱的问题,其在核心材质、光学性能及内部工艺上与正品存在本质区别。3.正品保险杠使用优质PP/ABS材料,韧性佳,表面处理平整,安装孔位精准,卡扣设计坚固且本体模压有清晰的零件信息;而本次查获的保险杠材质脆硬,表面及边缘处理粗糙,安装孔位存在明显偏差,卡扣松散易损,其在材质、制造工艺及安装匹配度上与正品存在本质区别。综上,我司认为上述查获的产品系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侵权产品,我司请求贵局对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我公司对以上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涉案侵权汽配产品进销情况统计如下: 涉案侵权汽配产品进销台账 序号 名称 规格 侵犯商标号 扣押数量(个) 购进数量(个) 购进价格(元/个) 销售数量(个) 销售价格(元/个) 违法所得(元) 违法经营额(元) 1 长城H6前大灯 4121200XKZ16A 77189736 1 2 130 1 160 30 320 2 长城H6前大灯 4121100XKZ16A 77189736 3 4 130 1 160 30 640 3 长城H2S前大灯 4121200XKR05A 77189736 1 1 280 0 300 0 300 4 长城M6前大灯 4121100XKZ8PB 77189736 3 4 260 1 290 30 1160 5 长城M6前大灯 4121200XKZ8PB 77189736 3 4 260 1 360 100 1440 6 长城C50前大灯 4121200XJZ08A 77189736 1 2 120 1 150 30 300 7 长城炮前大灯 4121100XPW01A 77189736 1 2 400 1 450 50 900 8 长城M6PLUS前大灯 4121101XKZ0YA 77189736 1 2 450 1 490 40 980 9 长城H2蓝标前大灯 4121200XSZ23A 77189736 1 1 280 0 320 0 320 10 长城H2蓝标前大灯 4121100XSZ23A 77189736 1 2 260 1 280 20 560 11 长城H6运动版蓝标前大灯 4121200XKZ96A 77189736 1 2 200 1 240 40 480 12 长城H2前大灯 4121200XSZ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长城H6前大灯”、“长城VV5保险杠”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29件; 2、罚款11885元; 3、没收违法所得820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12705元。
11885.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0-29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