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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蔬优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小雄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FKQK8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雄楚大街981号立信大厦12层122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85号
经查明,被抽检的芹菜是由当事人于2025年09月23日销售给武汉鑫思维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数量为62斤,单价3.8元/斤,货款金额为235.6元。2025年9月24日,武汉鑫思维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将该批次芹菜销售给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小学。2025年9月24日,该批次芹菜被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辛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项目标准要求≤0.05mg/kg,样本检验结果为0.07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芹菜的购进单位名称、营业执照、进货单、进货数量和金额。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芹菜的销售台账、销售数量和金额,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芹菜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知道销售的芹菜为不合格产品,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三、没收违法所得235.6元。
5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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