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熙贵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发勇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MACM1EPE6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大坡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熙贵木业有限公司
金亿拓(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27
2025-12-16
(2025)鲁1325执3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亿拓(山东)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贵州熙贵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69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字[2024]11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8月底、9月中旬购买2台产品编号为:14BC46597、14BC55051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当事人在这二台叉车未经检验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21日开始使用这2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装载货物,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当事人使用的叉车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涉案叉车在我局责令改正期间已办理登记手续,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问题,因在我局责令整改期间已经改正,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事实。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事实。 3. 现场照片3张 ,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事实。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已申请对这台叉车进行检验,并已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办理2台叉车登记手续的事实。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聘书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事实。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二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叉车二台及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的事实。 8、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