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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楚牛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严春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D3WBX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潜阳中路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540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8898元。
8898.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2
潜江市监处罚〔2024〕484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潜阳中路27号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3年从江苏常州九号科技有限公司以3299元/辆的价格购进产品型号为TDT090Z 的“九号”牌电动自行车共3辆,随后通过微信购买3个电动自行车后座,购买价格为52元/个,共计金额156元,自行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造。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销售标价为3399元/辆。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中,2辆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1辆没有。 2024年5月14日,本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有产品合格证的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 2024年5月22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判定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整车质量项目检验结果为68.3kg(技术要求: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55)、尺寸限值项目(鞍座长度)检验结果为480mm(技术要求:鞍座长度≤350)、蓄电池防篡改项目检验结果为蓄电池晃动、使用说明书项目检验结果为无说明书,单项判定不合格,上述4个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 2024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3辆电动自行车中未进行检验的1辆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为294822310025935)进行现场测量。经测量,该电动自行车实际鞍座长度为495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尺寸限值: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至案发,上述3辆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按其销售标价3399元/辆计算,货值金额为10197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工业产品的行为。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10197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辆; 2、按货值金额等值处罚款10197元。
10197.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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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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