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德益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小春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49B8M8X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天河道2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5﹞114号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以10200元的价格从兰秀红、胡建华处购进“蟲草鹿骨丸”1020盒并在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天河道200号店内销售。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测,上述"蟲草鹿骨丸"检出化学药物成分“双氯芬酸钠”。2023年9月28日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蟲草鹿骨丸”产品为假药,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380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谌建华因上述销售假药行为,2024年3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谌建华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谌建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谌建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八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假药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八十元,已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本局不再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