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市云岩区张苏手机配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3MA6HJRNU2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35号华联超市内F1层10073-F10022区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4]6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名称:希尚移动电源,型号规格:1902”的移动电源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于2023年11月10日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转换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35590-2017标准,依据《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移动电源)》,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于2023年3月21日从郑州尚兴科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台,进价为83元/台,售价为119元/台,当事人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相关销售记录,在调查中取证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亦未发现相悖证据,本局予以采信。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57元,违法所得为1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04-2023-0162)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 2、检验报告邮件签收截图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于检验报告的签收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5、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人被委托资格,委托相关情况。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7、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市场主体资格。 8、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的购进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在调查中取证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亦未发现相悖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1.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黔】质检第J2023020141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优质外墙乳胶漆抽检不合格。 2.2023年12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附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2023年12月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4.2023年12月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的快递信息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收到邮寄检验报告的情况。 5.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时间、地点、数量、金额、售价、对抽检结果无异议等情况。 6.2023年12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优质外墙乳胶漆生产厂家系假冒。 7.2024年2月2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价格情况。 8.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销售、回收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相悖证据,遂对当事人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罚款0.117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179.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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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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