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琪薏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素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302MA8T0TR33K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下磨路1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3〕07030025号
2023年5月23日,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米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实测值为0.676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1日从城厢区凤凰山郭智聪水果店(于2023年7月3日另案查处)处以每公斤9.2元的价格购进涉案的米蕉12.35公斤,购进总额114元,并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全部售出,销售总额为148.2元。其货值金额为148.2元,违法所得34.2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未借助检测手段的情况下仅凭感官无法判断产品污染物质含量是否超标,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添加或使用的主观故意或者明知应知他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涉案食品不合格项目经专家评估认定结果是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货值金额为148.2元,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米蕉符合法定免予处罚条件,依法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蕉的行为免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