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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新征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子晨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2MADUN0J47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太行街道润泰名苑五单元11楼0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处罚〔2026〕67号
经查:1、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244号),居民生活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的合表用户电价为0.568元/千瓦时。当事人于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期间收取润泰名苑小区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时按大户型0.58元/千瓦时,小户型0.65元/千瓦时,每千瓦时多收0.012元和0.082元。现小区共有274户,共计多收22748.226元,其中有196户签字确认20872.536元为公共用水和公共用电损耗,有36户为空房,没有产生费用,未签42户(联系不上或未归),未签字退款1875.69元。(有未签明细表) 2.依据《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经营者应当尽快抄表到户;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单位可以暂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经营者交纳供水费用,并按照实际发生的购水成本,以协议约定方式由全体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并定期公示费用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和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含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及动力费用等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严禁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依据《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沁发改【2014】41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通告2025年第1号》,沁阳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代收取的水费每月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24年12月以前居民水费2.4元/立方,2025年元月以后居民水费2.45元/立方,水费包含:基本水价:居民用水1.4元/吨、非居民用水2.2元/吨;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0.6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元/立方米;水资源税:居民用水0.35元/吨、2025年元月以后0.4元/吨,非居民用水0.4元/吨。当事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收取居民水费应收2.4元/立方,实收3元/立方,每立方超过规定多收0.6元;2025年1月至2025年9月期间,收取居民水费应收2.45元/立方,实收3元/立方,每立方超过规定多收0.55元,现小区共有274户,共计多收6863.45元,其中有196户签字确认6206.2元为公共用水和公共用电损耗,有36户为空房,没有产生费用,未签42户(联系不上或未归),未签字退款657.25元。(有未签明细表)。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违法所得22748.226元;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违法所得6863.45元;共计29611.676元。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贰元玖角肆分(2532.94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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