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王洪义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洪义 | 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4TUHE5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9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9月22日,名称: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王洪义诊所,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洪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3MA14TUHE55,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宽卫审字2009005,诊所科目:全科医疗科。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宋士丽(微信名:宋昕潞)处购进10瓶“地西泮片”(每瓶100片),该药品标示生产企业: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2月12日,批号:20220420。进货单价为15元/瓶,该批次药品经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结果说明认定为未检出地西泮含量。当事人以0.2元/片的价格销售了25片“地西泮片”,其余975片均无偿赠送,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购“地西泮片”时未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向供货方索要其相关资质、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成品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
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从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批号为220903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73981,20mg*30粒,生产单位为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到2024.8.31,数量为30盒、进货单价3.29元/盒,当事人在购进该批药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企业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索要了涉事药品的随货同行、发票及出厂检验报告单等合法购进手续,并于2022年12月12日进行了验收入库。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至2023年3月4日将30盒批号为220903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全部使用销售,销售价格5元/盒,货值金额共150元,违法所得150元;2024年12月17日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下达了批号为220903的劣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召回药品通知单》,当事人才知道此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立即配合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启动药品召回程序,但已售出的30盒批号为220903的劣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均未能召回。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宋士丽(微信名:宋昕潞)处购进10瓶“地西泮片”(每瓶100片),该药品标示生产企业:太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2月12日,批号:20220420。进货单价为15元/瓶,该批次药品经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结果说明认定为未检出地西泮含量。为假药。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从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批号为220903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73981,20mg*30粒,生产单位为山东益健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期到2024.8.31,数量为30盒、进货单价3.29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至2023年3月4日将30盒批号为220903的“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全部使用销售,销售价格5元/盒,货值金额共150元,违法所得150元;2024年12月17日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下达了批号为220903的劣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召回药品通知单》,当事人才知道此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立即配合吉林省东信医药有限公司启动药品召回程序,但已售出的30盒批号为220903的劣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均未能召回。办案人员认为,针对于当事人销售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针对于当事人销售“地西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针对于当事人进购“地西泮片”时未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了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针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针对于当事人销售假药地西泮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针对于当事人进购假药地西泮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王洪义诊所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5.00元,罚款150000元。
1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