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册亨京黔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岑福告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7MA6DL1MH6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纳福街道生态移民一期1栋2单元10楼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册亨市监处罚〔2026〕16号
2026年1月13日,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福分局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签字认可,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执法人员收集整理了相关材料并让当事人签名按手印确认。经查,当事人认可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舒福佳卜-DOB风范灯泡产品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全GB 17625.1-2022标准。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舒福佳卜-DOB风范灯泡,总货值金额为454元,成本为210元,故违法所得为24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建议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肆(244.00)元整; 2、罚款:贰佰贰拾柒(227.00)元整。
227.00元
册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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