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宏飞建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相亦锋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5MA755PWA5K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城4栋5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63号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当事人西宁市城北区宏飞建材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宁市监罚告〔2023〕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所购进的侵权商品均未售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第二十章违反《西宁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基准:(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七万五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西宁市城北区宏飞建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金牛管业”铜分集水器(双阀):S5*2N回路阀22套、S5*3N回路阀22套、S5*4N回路阀10套、S5*5N回路阀13套、S5*6N回路阀8套、S5*7N回路阀9套、S5*8N回路阀4套、S5*9N回路阀6套、S5*10N回路阀6套。
2、罚款人民币8496元(捌仟肆佰玖拾陆元整)。
8496.00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