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达兴伟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丽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KWPUJ1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白沙洲街倒口湖长江路29号长江紫都三期B2地块3栋2层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阳市监处罚﹝2024﹞221号
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需要配备同品牌试剂耗材才能使用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成功地促使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购买了同品牌的配套产品,进而谋取了交易机会。虽然直接交易方是当事人与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但由于患者是最终用户,需承担具体费用且部分费用来源于医保基金,因此实际的交易关系应认定为当事人与患者之间。在此过程中,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对患者的治疗以及医疗器械的选择、使用具有决定性影响,应认定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鉴于当事人赠送给襄阳市健桥医院有限公司的设备价值40200元,销售的试剂耗材货值30279元,考虑到人员成本、运输成本也有一定的支出,且货款尚未结清,销售回款不足以覆盖设备成本,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按照无违法所得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研究,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100000元罚款。
100000.00元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2
监利市监处罚﹝2023﹞39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与监利市上车湾卫生院签订协议,由武汉达兴伟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免费赠送一台规格型号为TSA8000的全自动凝血分析仪(以下简称设备)供监利市上车湾卫生院使用,根据约定,监利市上车湾卫生院五年内需从当事人订购该仪器的配套试剂、耗材,如从其它方采购试剂、耗材乙方有权收回仪器,监利市上车湾卫生院开展项目为凝血五项(PT、APTT、TT、FIB、DD),其耗材价格为:45元/人份。2019年11月23日,当事人将设备安装至监利市上车湾卫生院检验科,至此,协议开始执行。现已查明,当事人自设备使用之日起至被调查之日止,向监利市上车湾镇卫生院销售D二聚体(DD)含量测定试剂盒(规格为AUTO-4)、凝血酶原时间(PT)测定试剂盒(规格为2ml×10瓶/盒)、凝血酶时间(TT)测定试剂盒(规格为2ml×10瓶/盒)、纤维蛋白原(FIB)测定试剂盒(规格为2ml×10瓶/盒)、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测定试剂盒(规格为100T/盒)、清洗液(规格为5L×3)、洗针液(规格为50ml×4)、测试杯(含钢珠)(规格为1000个/盘×6),共计金额137180元(含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进货成本为56232元(含税),毛利润80948元,税金15025.40元。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购买设备支出40000元,且人员成本有一定支出,经核算共计7635元应予扣除,当事人销售试剂的违法所得共计18287.60元(净利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287.60元;2、处100000元罚款。两项合计罚没118287.60元。
10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