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健华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辉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MA1BC0LB8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小区31栋1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3﹞53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哈尔滨健华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一共入库甲硝唑(国药准字H14021470,12*3板,生产批号220904,生产日期20220922,有效期至2025.08),该药为处方药,供货单位为黑龙江常乐医药有限公司。2023年6月17日销售了1盒,未索取处方,没有进行销售记录。在2023年6月22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才对2023年6月17日销售的甲硝唑进行出库。上述药品进货价格为3.23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1.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哈尔滨健华大药房有限公司;2.涉案产品销售采购报表、销售报表、库存明细,证明哈尔滨健华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及价格;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哈尔滨健华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销售的药品没有记录的违法事实;4.涉案药品质检报告、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药品再注册批件,证明哈尔滨健华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的合法来源;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拟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罚款500元;
500.00元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