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海艳水果蔬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海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BK9EQ4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帽儿山镇团结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113号
2025年6月9日当事人在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高老三水果批发部(负责人:高淑波)购进荔枝1箱共计9斤,进货价共计90.00元,销售价每斤12.00元,6月10日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其中抽检销售8斤按每斤10元销售,余下1斤按每斤12元销售,获利共2.00元。6月10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述荔枝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7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7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ZA25NCPSG003)、《检验报告》(№:DCZA25NCPSG003)当事人签收予以确认,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能提供采购该产品的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查阅当事人的进货台账,台账按规定记载了食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等,说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