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宝利来钻石专营柜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3MA6MCH1J1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227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6〕5号
当事人于2016年5月18日开始在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227号商铺珠宝首饰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珠宝首饰经营业务所使用的计量具,标注信息为:标注信息为:出厂编号为150429,型号为SG-1002,制造厂家为松川电子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天平秤),当事人从2024年5月18日经营珠宝首饰业务至2025年12月10日期间,均未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申请检定,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该设备的强制检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无法确定上述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所使用珠宝首饰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电子天平)1台;
二、罚款500元。
500.00元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