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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东宇汽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红涛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2MA3WAPWD4K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赵堌堆乡金潭村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371321202500053
鲁H78T07车辆2025年01月12日16时38分通过S313(双向)K102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地点时,被技术监控设施记录记录车货总质量56.500吨。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梁山东宇汽贸有限公司,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制为49.000吨,超限7.500吨。梁山东宇汽贸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违法事实成立,以上有称重检测数据、照片3张、视频等证据证实。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单位)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1050.00元
沂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14
2
甬路政罚﹝2024﹞12168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9月22日12时14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18(中山西路)余姚方向K8+070检查时发现梁山东宇汽贸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梁山东宇汽贸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258.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4-10-21
3
371325202401055
梁山东宇汽贸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应予处罚,已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费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30
4
371325202400457
梁山东宇汽贸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应予处罚,已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费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29
5
371325202400960
梁山东宇汽贸有限公司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应予处罚,已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费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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