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旭宸营业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异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1MA13PMHE0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国道线东,旧包东公路北(210线东33公里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市监处罚﹝2025﹞20号
2023年5月23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机动车成品油市场工作方案》(内市监稽字[2023]264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加油站营业厅操作台有涉嫌具备人为干预付油量的电脑设备及软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加油机通讯集线器、安装有贝林油站管理系统的电脑主机、燃油加油机电脑主板等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3个油罐内存储的成品油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对当事人加油站在用的7条加油枪进行了计量检定。2023年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将当事人的加油机主板送至主板的监控微处理器生产厂家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委托鉴定,于2023年6月13日将案件交办至本局。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燃油加油机《检定结果通知书》、加油机主板《鉴定报告》和《软件测试报告》,当事人对软硬件测试及鉴定、检定结果无异议。本局于2023年9月4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9月11日,本局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发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鄂市市监稽涉罪移[2023]2号),移送当事人涉嫌诈骗罪的犯罪线索,2024年2月22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向本局复函,说明该案不构成诈骗罪。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破坏燃油加油机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3月19日本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达拉特旗税务局发出《关于协助查询缴税记录的函》,查询当事人涉案期间缴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300.00元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达市监处字﹝2024﹞253号
2023年0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旭宸营业部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查,并下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蒙监抽2023060340。2023年06月2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3NY0043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运动黏度(20℃)、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依据《车用柴油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一)、没收违法所得8455.18元; (二)、罚款人民币132101.73×1=132101.73元。
132101.73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1
3
鄂税二稽罚﹝2024﹞6号
(一)增值税达拉特旗召南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旭宸营业部(以下简称“你公司”)安装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管理系统,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未按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加油管理系统显示2020年5月至12月共销售成品油185,675.74升,实现销售收入786,277.11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4,611.07元,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4,611.07元,核减已纳增值税0元,少缴增值税14,611.07元。2021年共销售成品油1,912,751.90升,实现销售收入12,140,612.40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53,610.07元,实际应缴纳增值税353,610.07元,核减已纳增值税0元,少缴增值税353,610.07元。2022年共销售成品油2,385,761.61升,实现销售收入17,047,256.37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961,188.79元,可抵扣进项156,523.92元,实际应纳增值税1,804,664.87元,核减已纳增值税16,385.60元,少缴增值税1,788,279.27元。2023年1月至2月共销售成品油449,999.76升,实现销售收入3,182,693.17元,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66,150.54元,可抵扣进项18,767.63元,实际应纳增值税347,382.91元,核减已纳增值税4,547.56元,少缴增值税342,835.35元。你公司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共计少缴增值税2,499,335.76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2020年5月至12月少缴增值税14,611.07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5.28元;2021年少缴增值税353,610.07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40.25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1,788,279.27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9,413.96元;2023年1月至2月少缴增值税342,835.35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141.77元。你公司2020年5月至2023年2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15,761.26元。(三)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安装具有作弊功能的加油机管理系统,2020年至2021年未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无法提供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相关资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你公司采取核定征收。你公司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763,375.83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0,535.0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633.76元,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7,633.76元;你公司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11,787,002.33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71,480.0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7,870.02元,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17,870.02元;你公司少缴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共计125,503.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采取非法安装设备的手段,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499,335.7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5,761.2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5,503.78元,共计2,740,600.8元,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0.6倍的罚款1,644,360.49元。
1644360.49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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