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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政辉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023161591227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石林路1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6
劳务合同纠纷
金**
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景泰县人民法院
2
2020-11-02
(2018)甘0402民初31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3
2020-08-21
(2020)甘0423民初25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金**
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刘**
景泰县人民法院
4
2020-08-21
劳务合同纠纷
金**
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景泰县人民法院
5
2020-07-09
(2018)甘0402民初31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2-05-26
(2022)甘0402执40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甘肃金火焰工业燃气有限公司和平加气站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17
2022-03-14
(2021)甘0402执2635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8
2021-10-20
(2021)甘04民终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州市西固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264948.15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8
2020-06-01
(2020)甘0423民初1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423民初1743号裁定书
9533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1-19
2020-09-15
(2020)甘0423民初253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金**与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税稽罚﹝2025﹞24号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
1.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1673.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69.55元,企业所得税43789.20元,合计87632.23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3816.16元。2.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3378.68元,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1689.34元。
105505.50元
国家税务总局白银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21
2
白白消行罚决字﹝2023﹞第0058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4张和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陆拾捌元叁角柒分的行政处罚
5868.37元
白银市白银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29
3
(景)市监罚﹝2023﹞30号
经调查,白银志丰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2021年4月5日与景泰县诺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压缩天燃气(CNG)采购合同》,并开始向景泰县诺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槽车)供送CNG燃气,2022年1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天然气供用气安全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减压撬进口法兰处,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减压撬进口法兰处前段)产权归当事人所有,由当事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撬进口法兰处后段)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及用气设备产权归景泰县诺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由景泰县诺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责维护管理。依照合同约定所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由当事人负责并检查景泰县诺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用气情况,景泰县诺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有权监督当事人对设施设备进行常规安全检查和维护。当事人在供气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致使一台车牌号为甘A1769挂装载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超过2023年4月的定期检验期限,燃气减压装置中的3个安全阀超过了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8日、2022年7月4日的定期检验期限,4个压力表超过了2022年9月3日的定期检验期限,至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台移动式压力容器和燃气减压装置中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还在继续使用,且该台移动式压力容器在5月份已充装三次,充气量达到10.2吨,合计15300.00方。另查,景泰县诺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院内新安装的燃气减压装置(撬装设备),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投资安装,与移动式压力容器联动使用,至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元)
70000.00元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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