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辉州茶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明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04MA0UDYUF13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28号(茶城市场2A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大市监流不罚〔2024〕4号
经查明,沈阳市大东区辉州茶行于2023年11月份从黄山市翠绿茶菊有限公司购进20斤贡菊(代用茶)购进价格为40元/斤。进货时查验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保留了进货票据。2024年5月6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现场未发现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检不合格的贡菊(代用茶)。当事人以55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袋(含双辽市申士茶行6斤),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共计为1100元。2024年4月30日,接到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双市监案移[2024]32001号中的《检验报告》后才得知:该批产品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的监督抽检中,检出 “吡虫啉”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此之前,当事人对此事并不知情。了解情况后,当事人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并将已经销售的该批商品进行召回。截至2024年5月14日,暂无被召回的上述“贡菊(代用茶)”。因涉案食品“贡菊(代用茶)”的进货方黄山市翠绿茶菊有限公司,其住所为黄山市歙县小川乡小洲村,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