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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林注册资本:5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343317093P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工业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8
(2026)赣0923行初27号
行政确认
上高县人民法院
2
2026-03-30
(2026)赣0983民初202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高安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7
(2026)赣0983民初1594号
劳动争议
高安市人民法院
4
2026-03-17
(2026)赣0983民初1177号
劳动争议
高安市人民法院
5
2026-01-23
(2026)赣0983民初30号
劳动争议
高安市人民法院
6
2025-12-24
(2025)赣09民终3279号
劳动争议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12-18
(2025)赣0983民初10272号
劳动争议
高安市人民法院
8
2025-12-16
(2025)赣09民终2926号
劳动争议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何**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12-10
(2025)赣0983民初7355号
不当得利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
卢**
高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5-10-27
(2025)赣0983民初7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
雷**
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9
(2025)赣0983民初7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
雷**
裁判文书
高安市人民法院
2
2025-09-09
(2025)赣0983民初71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
雷**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高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3-02-24
(2023)鲁03民辖终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千奇陶瓷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2-01-10
2021-09-06
(2021)赣0983民初5531号
运输合同纠纷
江西省某物流有限公司、田*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9
2021-07-08
(2021)赣0983执49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9-29
2021-03-17
(2021)赣0983执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264000.26元
执行案件
5
2021-09-29
2021-05-31
(2021)赣0983民初278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20
2020-11-12
(2020)赣0923行初10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涂**与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22300.00元
行政案件
7
2021-04-20
2021-04-05
(2021)赣09行终3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涂**诉高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8
2020-12-24
2020-07-16
(2020)最高法民申2885号
合同纠纷
廖**、陈**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4
2020-07-16
(2020)最高法民申2885号
合同纠纷
廖**、陈**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8-26
2020-07-17
(2020)赣0983民初4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140
当事人2023年3月4日、2023年3月15日销售的1190箱陶瓷销售至祁阳县维特家瓷砖仓储中心的“瑞洋陶瓷? 400×800mm”是佛山市瑞洋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实际产地为中国建筑陶瓷产业基地象山工业园,当事人销售的“瑞洋陶瓷? 400×800mm”在外包装内部标示生产厂家:佛山市瑞洋陶瓷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瓷总部基地陶配中心4楼A401之一。上述产品在产品内角的边缘,施工注意事项内容里以微小黑色字体标示生产基地:中国建筑陶瓷产业基地象山工业园,未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当事人及实际产地为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工业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产品必须标示真实的厂名、厂址,而当事人未按规定标示真实的厂名、厂址,其目的是为让经销商或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瓷砖是由佛山市瑞洋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而将作为生产者公司的地址标注在极不易于察觉的产品内角的边缘,施工注意事项内容里,其行为让经销商和消费者在认知上产生混淆,认为“瑞洋”陶瓷是佛山品牌,产地为佛山。佛山陶瓷在中国的陶瓷行业中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消费者心中对佛山生产的瓷砖一般都认为工艺较好、质量过硬、款式新颖、接受度更好,从而更容易占领市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属于实施混淆行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佛山产地陶瓷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53550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3550元。
53550.0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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