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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思秀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思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BDFJ15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保康县后坪镇堰塘冲村一组4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78号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索取供货者资质证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票据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之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4盒NVR?上扬溶菌酶牙膏(海洋薄荷)、3盒NVR?上扬小苏打牙膏(青花薄荷)、5盒NVR?上扬氨基酸焕白牙膏、2瓶布阑氏小黄姜汁强根净屑洗发水; 3、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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